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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篡改7名同学高考志愿获刑1年半,法院提醒!

发布时间:2024-07-07 23:38:09来源:网络转载
根据最新的新闻报道(),一名新疆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罗某,在2023年6月份登录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系统,篡改了7名同学的高考志愿,导致他们无法就读自己所报考的第一志愿学校。这一行为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罗某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判决书显示,罗某在其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的家中,通过账号及密码登录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系统,然后篡改了艾某、朱某、安某、俄某、马某、阿某、迪某七人的账号。他将这七人填录的第一报考志愿的四位数字代码进行了篡改, 从而导致他们无法正常被录取。
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且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他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罗某在学校一贯表现良好,曾担任班干部,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嫉妒心作祟。案发后,罗某曾试图将同学们的报考志愿改回来,但由于报考系统关闭而未能完成。他还向被害同学积极赔礼道歉,并主动从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哈密校区)退学。
然而,尽管罗某篡改了阿某、艾某、安某的高考志愿,但这三名学生的高考分数低于他们报考的第一志愿相应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因此即便志愿被篡改,也不会对他们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其他几名学生,如朱某未被任何学校录取,迪某被某学院录取但未去就读,马某和俄某分别被某学院录取,艾某和安某也被某学院录取。
伊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 因此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关于作案工具的问题,由于涉案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是罗某家庭共有的财物,且他仅是偶然使用该电脑篡改他人高考报考志愿,因此法院认为将该笔记本电脑认定为作案工具并无依据,应予发还。
这一案件再次提醒我们,高考志愿对于每个考生来说都至关重要,篡改他人志愿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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